第十二条

未知(-1)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民政部门和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共同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