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地区行政公署、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