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在本省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经营、开发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凡本省境内公民均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