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禁止使用军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汽枪、毒药、炸药、地弓、地枪、大铁铗、丝套、火攻、陷阱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为预防、控制野生动物造成的危害,确需使用前款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时,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