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凡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须向设区的市和地区行政公署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狩猎证。猎捕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须向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狩猎证须由原发证部门每年验证一次。在发放和审验狩猎证时,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为狩猎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