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办好农村合作基金会并使用好基金。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本乡(镇)农业投资项目及其资金使用的管理,防止浪费和滥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