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土地、森林、大气、水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