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农业环境,是指影响农业生物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农业用地、农业用水、大气、生物和农业野生植物资源等。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