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已修改凡对农业环境有直接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农业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征求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该项目在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