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供水条例/第五章 用水第六十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未经供水单位同意,在公共供水管道、管道直饮水供水管道上直接取水的;(二) 未经过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用水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三) 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四) 擅自转供、转售公共供水的。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