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用水户应当在用水缴费通知单确认的用水截止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水费。

用水户逾期一个月以上不缴纳水费,经供水单位催交无效的,可暂停供水。用水户缴清欠费后,供水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水。

用水户逾期十五日以上不缴纳水费,可以按日加收当月应缴水费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当月应缴水费。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