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水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及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供水管理工作。

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旗县区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卫生、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水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