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向无压力容器使用证或者与使用证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汽车储气瓶加气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