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安全与应急处置第四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报告。燃气经营企业或者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