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安全与应急处置第三十五条有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管道安全范围内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和擅自拆除安全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