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使用第三十三条有效在本市销售和使用的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提倡居民用户使用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燃气主管部门或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