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使用第三十一条有效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节能燃气燃烧器具。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