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使用第二十六条有效餐饮行业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地下室、人员密集场所的用餐区、城区范围内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餐饮场所的厨房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二)使用瓶装燃气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安全供气合同,并留存记载气瓶注册登记代码的购气凭证;(三)安装燃气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并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四)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燃气安全应急处置方案。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