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使用第二十四条有效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经勘查符合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气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建立健全用户档案。用户拒绝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或者续签供气用气合同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不提供供气服务。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