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本市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市燃气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管道燃气经营业务。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