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四条有效本市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市燃气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管道燃气经营业务。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