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乡镇企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乡镇企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乡镇企业的改革、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

(四)负责乡镇企业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乡镇企业的统计、内部审计监督、职称评定、职工教育培训;

(六)指导乡镇企业的对外经济协作与交流,发展外向型经济;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乡镇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对乡镇企业的监督和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