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已废止不依法按时向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虚报、瞒报、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的,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