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实行分级管理,由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批,由财政部门办理发放手续。按照择优投放、相对集中、注重效益、有偿使用、到期回收、滚动发展的原则,重点用于乡镇企业的技术创新、出口创汇、开发名优产品、兴办龙头企业等。

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和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可在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中列支。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