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第十八条已废止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从乡镇企业征收的排污费所形成的环境保护补助资金,75%专项用于乡镇企业治理污染源,由同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治理计划,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安排、监督使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