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乡镇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由资产所有者认可后,报县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一)改制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的;

(二)实行租赁、兼并、拍卖、转让的;

(三)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合资、合作经营、联营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