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放粉煤灰工程项目的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没有粉煤灰综合利用内容的,不予批准。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没有相应粉煤灰综合利用内容的排放粉煤灰工程项目,不予批准立项。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