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不立即采取措施,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直接领导和责任者的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