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