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保护第十八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不得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上乱刻乱画;不得在垃圾通道、垃圾站、果皮箱内倾倒建筑垃圾、流体废弃物、动物尸体或者焚烧废弃物;不得损坏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移动果皮箱、垃圾桶、宣传牌。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