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保护第十六条已废止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