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科研单位和其他产生特种垃圾的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特种垃圾密闭贮存设施;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设相应的处理设施,负责对全市特种垃圾集中处理。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