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第二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第十二条已废止新建或者改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