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对主管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侵犯工会组织和职工合法权益的;

(二)阻挠职工依法加入工会组织或参加工会活动的;

(三)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侵犯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

(四)对工会工作者、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进行打击报复或迫害的;

(五)侵占工会财产和贪污、挪用工会经费的;

(六)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本办法行为的。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