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处理。对拒不建立工会或擅自撤并工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暂扣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