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凡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