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工会参加劳动争议调处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工会,主任由工会指派代表担任,依法主持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市、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同级工会派代表担任副主任委员;工会推荐的劳动争议仲裁员经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后,依法参加仲裁活动。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