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每年应召开一至二次联席会议,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实施措施,研究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市、县(市)、区长设立联络员的,其推荐、管理、组织工作由同级总工会负责。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