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七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每年应召开一至二次联席会议,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实施措施,研究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市、县(市)、区长设立联络员的,其推荐、管理、组织工作由同级总工会负责。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