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五条已修改工会在维护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和物质文化利益及其他合法权益。参与协调劳动关系,调节社会矛盾。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及时掌握情况,反映职工意见,并会同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合理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