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档案机构,配备档案人员,集中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国家级和省级经济园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民营经济区等)管委会,负责管理本区形成的档案,对本区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业务指导,并接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政府及其部门设立的非常设机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和管理。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