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证档案工作的开展。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