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与保护第二十条已废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对档案事业的投入。各级各类档案馆,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档案库房,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岗位责任制、档案信息公开发布和保密制度以及档案安全应急防范制度,配置安全保管的必要设施,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档案管理规范,考核确定各单位档案管理等级。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