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出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相关建设项目档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