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出具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变更。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