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设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和场所;

(二)单位的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并具有高级工程师或者高级建筑师职称;

(三)有十名以上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且各专业结构合理,其中高级工程师或者高级建筑师不少于二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一人;

(四)有十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