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与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