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省外监理单位来湘承接监理业务,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外国监理单位来湘承接监理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