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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条
已废止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与粉煤灰排放、利用、储运、治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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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