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