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六章 保护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实行集约经营。综合利用,以发挥经济效益为主,兼顾防护效益。用材林实行小面积皆伐或择伐。采伐后,应在两年内完成更新造林。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