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已划给农村村民造林的自留山、责任山,可以在自愿互利的前提下实行合作造林,也可以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转包他人造林。农村村民在自留山、责任山上营造防护林,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长江防护林施工设计要求给予技术指导。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